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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關應於年度終了,除依照規定編造國有財產目錄外,並依據本年 度不動產之增減,分別加造國有土地明細清冊及(或)房屋建築及設備 明細清冊附入財產目錄彙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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