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貿易業自國外輸入加工出口區之貨品,均應進儲於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
  之保稅倉庫。但貨品不輸入加工出口區而輸往課稅區時,得依出、進口
  地有關法令規定於區外辦理通關驗放。
  貿易業向課稅區採購之貨品,得依出、進口地有關法令規定於區外辦理
  通關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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