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每日使用時間,依左列規定:
  一、全日使用  全日二十四小時均使用者。
  二、部分時間使用  每日一次或多次,每次至少連續使用三小時者。
  為配合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之出租電路,僅適用全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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