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依「各機關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分類應行注意事項」(附件十
  九)之規定,編具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並由主管機
  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及經濟
  性綜合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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