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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各種公文收到後,由收發人員分別摘由登記,加蓋主辦單位戳記,遞呈 核閱。重要文件在送局長或副局長核閱前,應由主任秘書加蓋重要戳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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