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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免第七條所定之實地查 核,但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其許可之有效期限以本辦法施行前核准之效 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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