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免第七條所定之實地查
  核,但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其許可之有效期限以本辦法施行前核准之效
  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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