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六十日
前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自歇業之日
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還許可證正本。屆期未繳還時,由中央主管
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前項申請書,應敘明歇業之理由及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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