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六十日 前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自歇業之日 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還許可證正本。屆期未繳還時,由中央主管 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前項申請書,應敘明歇業之理由及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