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變更。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變更。
四、原核准文字字體變更。
前項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
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持有健康食品許可證者,應就第一項免辦理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
並妥善保存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健康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免辦理變更申請之相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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