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提出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提出 者。於下次會議提出者,須證明提出人係屬原決議贊成者,如係採 無記名投票者,須證明提出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 前項復議案,應有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