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
  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
  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
  各該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