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91.01.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提出者,
      於下次會議提出者,須證明提出人係屬原決議贊成者,如係採無記
      名投票,須證明提出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者。
  前項復議案,應有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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