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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預告終止契約時工資之給付)
工廠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除給工人以應得工資外,並 須給以該條所定預告時間工資之半數,其不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而即時 終止契約者,須照給工人以該條所定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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