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以鋼索供作荷物之吊升、直行、吊運車橫行等動作之裝置(以下稱吊升裝置等),其捲胴
  、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
  ┌───┬──────┬───────────┐
  │吊升裝│捲胴等之類別│比                  值│
  │置等之│            ├───┬───┬───┤
  │等級  │            │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
  │  A  │捲胴        │    14│    18│  22.4│
  │      ├──────┼───┼───┼───┤
  │      │槽輪        │    16│    20│    25│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B  │捲胴        │    16│    20│    25│
  │      ├──────┼───┼───┼───┤
  │      │槽輪        │    18│  22.4│    28│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C  │捲胴        │    18│  22.4│    28│
  │      ├──────┼───┼───┼───┤
  │      │槽輪        │    20│    25│  31.5│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D  │捲胴        │  22.4│    28│  35.5│
  │      ├──────┼───┼───┼───┤
  │      │槽輪        │    25│  31.5│    40│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E  │捲胴        │    28│  35.5│    45│
  │      ├──────┼───┼───┼───┤
  │      │槽輪        │  31.5│    40│    50│
  │      ├──────┼───┼───┼───┤
  │      │平衡輪      │  12.5│  12.5│  12.5│
  ├───┼──────┼───┼───┼───┤
  │  F  │捲胴        │  35.5│    45│    56│
  │      ├──────┼───┼───┼───┤
  │      │槽輪        │    40│    50│    63│
  │      ├──────┼───┼───┼───┤
  │      │平衡輪      │    14│    14│    14│
  ├───┴──────┴───┴───┴───┤
  │備註:                                      │
  │1.表中之A、B、C、D、E及F分別表示附表四規定之│
  │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                        │
  │2.表中之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
  │ (1)第一組鋼索: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
  │    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Lang's)撚法者及6 股│
  │    37絲者。                                │
  │ (2)第二組鋼索:鋼索之構造為3股、4股或多層撚│
  │    鋼索(Multilayer strands)者。非不銹鋼材│
  │    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 股(6 股37絲除外)或│
  │    8 股採交叉(普通)撚法者;不銹鋼材質之鋼│
  │    索,其構造為6 股或8 股採平行(蘭式Lang's│
  │    )撚法者及6 股37絲者。                  │
  │ (3)第三組鋼索: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    。                                      │
  └──────────────────────┘
  前項規定之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依下式計
  算,且其值不得低於等級A 對應之值:

      ┌                          ┐
      │              σB         │
      │              ──+4g    │
  D  │┌┌D┐    ┐μ2         │1
  ─=│││─│-9│────+9│─
  d  │└└d┘s   ┘σB         │H
      │              ──+4g    │
      │              μ1         │
      └                          ┘

        D  ┌D┐
  式中之─、│─│  、σB、μ1、μ2、g及H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d  └d┘s

  D
  ─: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
  d

  ┌D┐
  │─│  :前項表中各該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捲胴等類別之對應值。
  └d┘s

  σB:鋼索之抗拉強度值。
  μ1: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表中規定之安全係數值。
  μ2: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經計算所得鋼索之安全係數值。
  g: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H:修正係數,依附表五規定。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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