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核定查核作業計畫書內容,變更組織架構或查核作業程序,於事實發 生前為之。 二、變更設置人員清冊登載內容,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 三、變更認證證書有效期限、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於事實發生後三 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