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登錄於人員清冊之查驗人員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全程查驗案件。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完成至少八小時與溫室氣體查驗技巧
、方法、技術或案例分析之訓練課程。
查驗人員屬新增登錄於人員清冊者,應於登錄年度之次一年度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依第二條第五款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符查驗機構訓練實務執行需求,修正第二項溫室氣體查驗訓練課程
    範疇。
三、因第二十八條所定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其子法之相
    關規範,而本條第二項之溫室氣體查驗技巧、方法、技術或案例分析
    係連結現場查驗能力,兩者課程內容、目的不同,爰刪除現行第三項
    規定。
四、新增第三項,查驗人員屬新增登錄於人員清冊者,考量該人員於新增
    登錄當年度執行完成該條所定內容有實務上執行困難,爰改於次年年
    底前完成執行查驗案件或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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