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
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管制區涉及二直轄巿、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
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