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四十三條、第
      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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