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某種證券本公司之融券餘額,與證券商向本公司轉融券餘額之合計數,超
過本公司辦理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取得之全部該種證券時,本公司於次
一營業日上午八時起,依台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或櫃檯中心有
價證券標借及議借辦法之規定,向該種證券所有人標借;若有不足,於下
午二時前,洽特定人在本公司議借。
依前項程序所取得證券之數量仍有不足時,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三時至三時
三十分止,依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櫃檯中心上櫃證券標購辦法之規定,
委託證券商辦理標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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