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之某種有價證券融券、借券餘額與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合計數,超
  過本公司自有有價證券、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及辦理融資融券與
  轉融通業務所取得之全部該種有價證券,經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
  後尚有不足時,於次一營業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
  券借貸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
  法」辦理標借、議借;倘仍不足時,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
  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辦理標購。
  依前項程序辦理,仍無法取得足額證券時,本公司於再次一營業日繼續
  依前項方式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