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審議案件經主席委員宣告主文時,紀錄員應即記入審議錄;遇有重要或繁
雜案件並應將各委員發言要點紀錄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