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
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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