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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 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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