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執照或部分使用執照應具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原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竣工圖:面積計算表、位置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及各
    向立面圖。
三、竣工照片:竣工後符合設計圖說之各向立面、屋頂突出物、騎樓、天
    井、停車空間、裝卸空間、雨污水分流排出口、四周環境、開放空間
    、綠化設施、防火間隔、建築物主要設備等彩色照片。
四、編訂門牌總表或證明。
五、施工中損壞公共設施者,應予修復或依規定取得繳納修復費之證明。
前項申請,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工地臨時棚屋、工寮、圍離及鷹架拆除清
理排水溝及整理現場環境完畢,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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