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工作者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
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
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
等有效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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