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河川表流水取水地點之選定,應以左列各款為準:
  一、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
  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而不致因刷而破壞之地點。
  三、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
  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並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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