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備有宿舍者,其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
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宿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補習班得向寄宿生收取寄宿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班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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