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得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非公用財產經核准為公用者,應變更為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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