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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29條
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移交不清或潛逃者,後任應會同監交人報請上級主 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依法處理,徇情不報者併予議處。 前項人員如非公務人員懲戒法所規定之公務人員,應視其情節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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