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值班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務電話作業,均應記載電話紀錄簿,接聽公務電話並應複誦。
二、通報紀錄應立即送請值班長、所長核閱,並照所長批示,立即送交有
    關人員辦理。需回報者,應將處理情形立即回報。屬機密者,應注意
    保密。
三、對民眾尋人之解答,應代為查詢答復之。但應於工作紀錄簿內登記。
    對問路之解答,必要時得畫圖示知。對問事之解答,除涉及公務機密
    者外,應懇切解答。
四、對民眾申請事項,應立即處理。應轉知其他單位或人員辦理者,仍應
    先予受理代為轉知辦理。申請事項於法不合或書件欠缺者,應告知其
    原因,民眾需補辦之事項,應一次告知。
五、受理民眾報案,應表示關切,凡屬本局權責內應辦事項,均應做適切
    處理。屬緊急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應迅轉報並做緊急處理。對一般
    報案者,應依權責協助之。
六、對勤務機構之安全維護,應全神貫注。對文書、武器、櫥櫃及一切器
    材,應隨時檢視,特別注意防爆、防竊、防火及保密。
七、所有簿冊應按規定放置,妥為交代,收發公文,均應登記送所長核閱
    。對親啟之公文應送受文者親自拆閱。
八、對傳遞之公文,應注意監督,不准其窺視公文內容。
九、不得閱讀書報等從事與公務無關情事,不得擅離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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