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婦嬰收容教養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  院長或主任。
  二  社工人員。
  三  保育人員或保母人員。
  四  行政人員。
  五  特約醫師或護士。
  六  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機構設有嬰兒室者,應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附表之產後護理機構設
  置標準配置護理人員。
  第一項第三款之保育人員或保母人員依安置比例每八人置一人,未滿八
  人以八人計。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人員,得報經本府核准,由其他人員
  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過該三款員額合計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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