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經本府同意後,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 三、妨礙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