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經本府同意後,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
  三、妨礙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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