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死者迎(葬)祭或追悼會事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除具有特殊功勛及階級較高者,其追悼迎(
      葬)祭請中央統籌辦理,縣(市)政府協助外,一律由縣(市)政
      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統籌舉辦追悼會,如其家屬志願家祭者
      ,依其志願辦理之。
  二、迎(葬)祭或追悼會程序儀式,依照國軍軍墓勤務手冊規定辦理,
      如死亡軍人有信仰宗教者,得依其信仰宗教儀式行之。
  三、辦理迎(葬)祭或追悼會,各級單位應儘量利用公共場所以簡單隆
      重儀式舉行,所有節餘之安葬及追悼費用,應連同各界贈送禮品禮
      金一併送交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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