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實施人手孔或相關設施等下地政策,各管線機構須予以配合,前
  述費用由各管線機構自行負擔。未能配合之管線機構,本府得限期改善
  ,逾期得由本府委由第三人代為實施人手孔或相關設施等下地作業,所
  需費用由各管線機構負擔。
  如有因緊急救災等特殊需求,人手孔或相關設施不宜辦理下地作業者,
  得事先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後免於實施,仍應依第二十六條道路平整度
  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