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實施人手孔或相關設施等下地政策,各管線機構須予以配合,前 述費用由各管線機構自行負擔。未能配合之管線機構,本府得限期改善 ,逾期得由本府委由第三人代為實施人手孔或相關設施等下地作業,所 需費用由各管線機構負擔。 如有因緊急救災等特殊需求,人手孔或相關設施不宜辦理下地作業者, 得事先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後免於實施,仍應依第二十六條道路平整度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