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已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縣(市)政府申請籌設或許可設立,經受理審查,符合修正前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定者,得依修正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繼續辦理核准使用
  。
  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許可籌設或設立者,應於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前,申請核准使用,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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