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號誌預告機或進路表示機以外之固定號誌機停止使用時,應將情事通知
  車長及司機員,並將號誌燈光熄滅後,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於號誌機正面以白色木條作×形,固定於號誌機臂木上或色燈式、
      燈列式號誌機之燈面上。
  二、色燈式號誌機或燈列式號誌機,如不按前款規定辦理時,得將其轉
      向側面。
  未啟用之號誌機依前項規定辦理。
  自動區間、中央控制區間施行代用閉塞式或閉塞準用法時,對暫時停用
  之號誌機,得不按第一項規定處理。但對於顯示險阻號誌中失去機能者
  ,除時間不及者外,仍應熄滅號誌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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