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司機員與機車助理或輔助司機員認明號誌時,應互相將號誌顯示狀態呼
  換應答之。發現前方障礙時,最先發現者應即呼換,對方應即應答之。
  僅有司機員一人值乘之列車或推進運轉之列車車長於認明號誌顯示時,
  應將其顯示狀態呼換之。
  認明號誌顯示狀態及確認行車有關各項之呼換應答方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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