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