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就主管事務,得請各級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或委託其辦理;本會依民
  用航空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對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
  刑事責任判定及後續相關處分,應於本會完成調查報告後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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