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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聘任人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政務顧問列席行政院會議或召集政務 顧問會議。 政務顧問對於政治上重要設施,得提出意見,建議於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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