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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 請求經確定者,以於該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土地歸還 案件,經審查駁回、訴願或司法裁判確定不予歸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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