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管理站設置標準如左:
一、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或距
    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有置專人提供服務及維護公共設
    施之必要者。
三、具有地理、地質、人文、動植物之特殊景觀或生態保護區面積廣大,
    有置專人就近管理、保護、復育及研究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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