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以下簡
  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部主任秘書。
  二、本部地政單位主管。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本部營建署等相關業務主管。
  四、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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