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
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主管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或建設主管一人。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主管一人。
四、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五、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
六、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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