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行政管理會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常務次長。
  二、主任秘書。
  三、值月參事。
  四、部長室秘書。
  五、政務次長室秘書。
  六、常務次長室秘書。
  七、秘書室研考業務負責人。
  八、乙種業務單位主管。
  會報時總務、人事、會計等單位科長應列席,必要時並得由召集人指定
  有關單位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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