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秘書室、督察室、
  人事室、保防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隊、分駐(派出)
  所,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二章所定之
  事項。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金門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金門港區警
  察事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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