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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