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四、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人數。
  五、家庭經濟崩漬。
  六、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
  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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