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四、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人數。 五、家庭經濟崩漬。 六、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 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