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助有意願參與志願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貢獻其知識、經驗,擴大
      社會參與。
  二、補助法人辦理身心障礙者休閒、文康、育樂活動。
  三、補助製作口述影像、錄影帶及錄音帶。
  四、定期公開表揚傑出之身心障礙者。
  五、定期公開表揚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著有績效之立案
      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六、獎助參與各項國際性身心障礙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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