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
  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
  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
  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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