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後,受託人變更者,應為受 託人變更登記;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之消滅或其他原因而 回復至原委託人所有者,應為塗銷信託登記;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 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應為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於信 託期間,因信託行為取得土地權利者,應為信託取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