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後,受託人變更者,應為受
  託人變更登記;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之消滅或其他原因而
  回復至原委託人所有者,應為塗銷信託登記;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
  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應為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於信
  託期間,因信託行為取得土地權利者,應為信託取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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