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依本辦法
  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
  五、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
  六、投標資格。
  七、受理投標期間。
  八、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
  九、押標金金額。
  十、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
  十一、投標應備書件。
  十二、開標時間及場所。
  十三、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
      式。
  十四、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至少於受理申請投標期間之始日前十五日為之。
  第一項公告事項,除自公告之日起於機關門首連續公告五日外,應另公
  告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或標售、標租
  或設定地上權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場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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